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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东以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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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东以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ABC

(作者:孙贤王晓洁——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关键词:上市公司股东;协议转让;流通股;减持股份;创业投资基金股东

A:以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是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的主要方式之一。2017年5月底,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简称“减持新规9号文”),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对相关人员减持行为提出了新的要求,其中包括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

B:股份的协议转让是转让方、受让方合意行为,但由于上市公司股份在公开市场集中交易,大股东或者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协议转让对外部具有重要的影响,对其他中小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因此,转让双方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的规定,信守所做的承诺,充分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

C:2020年,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协议转让业务的办理,继减持新规颁布后,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和指引相关文件。为进一步完善创业投资基金退出渠道,畅通“投资—退出—再投资”良性循环,促进创业资本形成,更好发挥创业投资对于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企业创业创新的作用,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规定,交易所也发布了相应的实施细则。此外,为防范化解上市公司股东股票质押风险,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先后发布了《关于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相关事项的通知》。至此,不同类型的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均得到了规范,能够有效避免上市公司股东通过协议转让规避股份限售的相关规定。一、相关法律规定

(一)协议转让基本规定综上可知:

1、股份协议转让类型:(1)流通股(本文重点梳理内容);(2)非流通股。

2、协议转让办理机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公司。

3、流通股协议转让适用范围:

(1)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东权益变动(股份转让数量不低于5%);

(2)关联方转让;

(3)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转让;

(4)其他。

4、流通股协议转让信息披露义务:

股份达到或者超过5%时,应在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二)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流通股协议转让的规定比较

(三)上市公司股东以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比例限制根据上述规定可知,上市公司股东协议转让其所持股份的,除遵守协议转让的基本规定外,因其转让股份涉及减持,其还需遵守相关股份减持规定。

1、适用范围:

(1)大股东转让:控股股东或者持股5%以上的股东;

(2)股东转让特殊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2、转让比例限制:

大股东减持导致股份出让方不具大股东身份、股东减持特殊股份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在减持后6个月内遵守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即转让双方后续共享1%的减持比例。(四)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特殊规定

2020年3月,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2020)》(简称“《特别规定》”),对专注于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的创业投资基金减持其持有的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作出了特殊的规定。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也分别就《特殊规定》的贯彻落实发布了相关实施细则。

根据《特别规定》第二条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创业投资基金,其所投资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后,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适用下列比例限制:

(一)截至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期限不满36个月的,在3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二)截至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期限在36个月以上但不满48个月的,在2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三)截至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期限在48个月以上但不满60个月的,在1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四)截至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期限在60个月以上的,减持股份总数不再受比例限制。

投资期限自创业投资基金投资该首次公开发行企业金额累计达到300万元之日或者投资金额累计达到投资该首次公开发行企业总投资额50%之日开始计算。

根据《特别规定》第三条规定,创业投资基金所投资符合条件的企业是指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

(一)首次接受投资时,企业成立不满60个月;

(二)首次接受投资时,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根据会计事务所审计的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三)截至发行申请材料受理日,企业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根据《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本规定未规定的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事项,适用《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及其他有关规定。

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因其身份的特殊性,在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减持比例上有特殊的规定,而关于协议转让减持股份在《特别规定》及相关细则中并未有新的规定。因此,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协议转让减持股份的应遵循《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五)股票质押回购违约处置协议转让特殊规定

股票质押回购违约处置协议转让,是指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出质人违约后,质权人依据业务协议的约定行使质权,由出质人将标的股票转让给质权人或者第三方的协议转让业务。2020年4月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先后发布了《关于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相关事项的通知》(简称“通知”),对符合条件的股票质押回购违约处置协议转让作出了特殊规定。

(1)申请条件

拟转让股票为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初始交易或者合并管理的补充质押股票,且拟转让股票质押登记已满12个月;提交协议转让申请时,该笔交易出质人为对应上市公司持股2%以上的股东;不存在《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

(2)比例限制

申请人申请办理股票质押回购违约处置协议转让,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或者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3)转让价格

股票质押回购违约处置协议转让的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转让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股票收盘价格的70%。

本次《通知》在严格限制适用条件的前提下,对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违约处置作出了针对性规定,将单笔转让比例下限由5%降为2%,并适当放宽了转让价格限制。其目的在于为转让双方提供更大的自主协商空间,提高股票质押式回购违约处置的便利性。(六)协议转让办理流程与材料清单

根据规定,申请协议转让的双方应按照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流程操作并提交相关材料,交易所仅对办理材料形式完备性进行核对,并对材料完备的协议转让出具确认意见,不对办理材料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做实质性审核。

1、上市公司股份一般协议转让业务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协议转让办理流程依次如下(上海证券交易所):(2)材料清单

①上海证券交易所

通用材料:转让确认表、标的股份基本信息、转让协议文本、转让双方身份证明文件。分类材料:涉及信息披露的文件;涉及共同财产的文件;需提供上市公司说明的情形;需提供转让双方实际控制关系证明文件的情形;涉及国有主体的批复或备案文件;涉及持牌金融机构股东的文件;涉及限售股转让的文件;涉及要约收购的文件。②深圳证券交易所

通用材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确认申请表、证券查询信息单、股份转让协议、转让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受让方证券账户卡分类材料:信息披露文件;转让方为董监高的需提供董事会证明文件;关联方转让的需提供转让双方的工商登记资料;涉及收购的按情况提供公告的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结果公告、免除发出要约的有关公告;主体为国有主体的提供相关批准文件;涉及外国投资者的文件;特定行业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转让需提供相关批准文件;其他需取得行政许可的文件;邮寄办理的需提供邮寄办理承诺函;涉及限售股转让的需提交证明的工商登记资料;其他文件。

二、上市公司协议转让流通股的要求及条件总结

(一)实质条件

1、满足特定的适用范围

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东权益变动(股份转让数量不低于5%);关联方转让(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的);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转让;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2、符合协议转让的比例限制和减持要求

单个受让方受让比例不低于5%,关联方转让除外;涉及大股东和股东转让特殊股份的须符合减持比例限制;其他减持限制以及股份锁定期限制;上市公司对股份锁定有其他承诺的,应遵守其承诺。3、其他要件

满足规定的转让价格;需要行政许可的,应取得相关批准文件;其他。

(二)程序条件

1、双方签订协议,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如需)

双方履行各自内部程序,如股东大会批准;签订合法有效的《股份转让协议》;涉及信息披露的,即收购和股东权益变动的,在协议转让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2、在规定的时间和流程内向交易所申请并提交材料

可通过现场或邮寄方式,向交易所法律部提交办理材料;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协议签署日与提交申请日间隔超过6个月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协议转让申请,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暂无此规定;按照交易所规定的流程,提交材料并缴纳相关费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事指南》规定,转让双方应当按照本所关于股票竞价交易的标准(0.0487‰)缴纳经手费。对于每笔转让的单个转让方和受让方,经手费的上限均为10万元人民币。

3、取得协议转让确认意见

自受理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出具协议转让确认意见。

4、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股份过户登记

交易所出具协议转让确认意见后,沪市30日、深市六个月内向中国结算上海、深圳分公司办理过户登记。(三)禁止情形

根据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的内容,协议转让中存在下列情形的,交易所不予受理:

(一)不满足上述实质条件的;

(二)拟转让股份已经被质押且质权人未书面同意转让;

(三)拟转让股份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其它争议或者被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

(四)拟转让股份存在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规定的不得减持的情形;

(五)本次转让可能导致规避股份限售相关规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事指南》的规定,符合相关规定的限售股份可以向本所申请办理协议转让:①根据《第六十二条及第四十三条有关限制股份转让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4号》,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之下不同主体之间转让的限售股份;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5.1.6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3.4条规定,可在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的主体之间转让的限售股份;③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74条规定,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之下不同主体之间转让的限售股份。)

(六)违反转让双方或者任何一方作出的承诺;

(七)协议签署日与提交申请日间隔超过6个月且无正当理由;(该条深圳证券交易所无此要求)

(八)本次转让可能构成短线交易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所业务规则的情形;

(九)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加法”,以法律助力公司发展!

孙贤律师——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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