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全称不是商标,不要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了
早上刷微博看到一条消息:“近日李连杰在国外现身公开活动,年仅54岁的他严重驼背无法久站,身形消瘦尽显老态,曾经意气风发的他如今已经苍老成这般模样,令网友唏嘘不已。”
我是难过不已。如果我也算有追星史的话,李连杰就是那个唯一的明星。我永远记得小学时坐在电影院第一排看《少林寺》的情景。觉远和尚英俊、勇敢、灿烂又憨厚的笑,瞬间就征服了一个小姑娘的心。
1982年电影票价是1毛钱,但李连杰主演的《少林寺》内地票房纪录是161578014元。我买到了第一排还是幸运的,有的人买的是站票。三十多年过去了,觉远和尚在我心里依然是李连杰最迷人的形象。
虽然在我眼里,觉远和尚和李连杰是一体的,是我小女孩时代的唯一男神,但二者毕竟不能划等号。觉远和尚是个电影角色,永远留在十八岁,而李连杰是个活生生的人,如今老了。
我也老了,老到可以区分开觉远和尚和李连杰,也能区分开商标与企业全称。虽然商标和企业全称的区别似乎不言而喻,但企业全称能不能作为商标注册,还真不是个简单的问题,就算是在平均智商超过120的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机关,这个问题也争论了很久。
争论到现在的结果就是企业全称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这结论和十多年前的认识是一致的,但这期间另一种观点占过上风,企业全称也一度作为商标被核准过若干。
这也就可以理解第20690320号商标申请人执着地复审,并提出如下申请理由了:申请商标“广州铧润溢嘉化工有限公司”为申请人企业名称,具有较强显著性,直接表明了商品的提供者,具备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
商标的作用就是标示商品和服务来源于哪一家企业,企业全称当然是更直接地标示了商品来源,但并不能由此得出结论:企业全称也是商标。打个可能不恰当的比方,杯子的主要作用是盛水,花盆也能盛水,但并不能得出结论花盆也是杯子。
当然也可能有人就把花盆用来喝水,但不能要求商家把花盆摆在杯子的那个货架上当杯子来卖。一家企业可以用企业全称来区分商品来源,但不能要求获准商标注册。
虽然不同的事物可能会起到一些相同的功用,但我们并不会因此认为一种事物是另一种事物,就像能打电话的手表和能看时间的手机。商业标识也一样,企业全称和商标有着各自不同的领地。商标局黄丽处长专门写文章《对企业全称商标注册问题的解读》论述过这一问题,愿意一探究竟的朋友可以读一下。
我更喜欢直接告诉朋友们,目前企业全称不能获准商标注册。第20690320号商标驳回复审案中,商标评审委员会表述很明确,申请商标由文字“广州铧润溢嘉化工有限公司”构成,相关公众易将其作为企业名称识别而非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
之所以再谈这个问题,是因为看到近期有不止一件把企业全称申请为商标的案例,比如另一件“北京时尚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也提出了驳回复审。我一向认为能够提出驳回复审绝对说明了申请人对商标的重视,值得认真对待。商标评审委员会也确实认真地驳回了这一申请。
我也承认,在现实中有时各种商业标识的边界本身就是模糊的,人的认识也难免会有模糊的时候。小姑娘时的我真的分不清自己喜欢的觉远和尚还是李连杰,但现在的我真心祝愿李连杰健康长寿。
商标一旦注册了,不管使用者是谁,只要及时续展,理论上可以永远活着,虽然企业全称不能注册为商标,但我也希望每一个企业全称都能像商标一样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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